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政策简介
一、资助对象
一、寄宿制
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优先补助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学生)、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困难家庭学生)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二、非寄宿制
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九类学生。
二、资助标准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出生活补助申请。
(二)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各职能单位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数据比对、系统标识认定为依据,无需额外评定;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三)春季、秋季学期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优先使用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将生活补助转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学生本人不够条件办理银行卡(存折)或社会保障卡的,可转入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存折)或社会保障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统一发放。
北海市第二实验学校
文字:赵勇
编辑:钟晴
审核:学生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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