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2025年1月8日,青岛政务网公开《高新区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5·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据报告披露,2021年5月24日9时许,位于青岛高新区的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高新城维公司”),员工在清理清洗吸污车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事故发生后,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事故。
2021年1月1日,高新城维公司(甲方)与仕途劳务公司(乙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协议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外包服务范围涉及环卫保洁、垃圾转运、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护、排水维护、管廊维护、设备维修、车辆驾驶和物业管理等劳务。
2019年3月,死者韩某某由仕途劳务公司派遣进入高新城维公司市政分公司,在排水班从事排水工岗位工作。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涉事车辆为一辆清洗吸污车(图1),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7435kg,车辆品牌为程力威牌,基本车辆制造商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最终制造阶段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图1 涉事车辆,图源:事故调查报告,下同
2021年2月24日,高新城维公司与程力专用汽车公司签订《特种车辆采购合同》。2021年3月31日,高新城维公司完成该车机动车所有人注册登记。
清洗吸污车清洗工作原理
主要采用柱塞式高压泵(图2),由车辆底盘发动机提供动力源,发动机动力输出至取力器,通过万向传动轴直连高压泵,柱塞不断往复运动,吸排液过程交替进行,高压液体不断从排液管道输出至高压管末端的清洗执行机构,其工作压力可达16Mpa,进行清洗疏通作业。
图2柱塞式高压泵
清洗吸污车原车配备疏通管卷管器,携带高压疏通管(图3),管长100m(原60m),管内径25mm,管承压21Mpa。
图3高压疏通管卷管器
清洗吸污车原车配备射流喷头(图4),与清洗疏通的高压橡胶软管配套使用,安装于软管前部出水端。射流喷头为钢制材料,重约0.5KG,喷头体长18cm,直径3.6cm,喷口0.5cm,使用时射流喷头压力6Mpa左右(表压显示5.5-6Mpa)。
图4射流喷头
清洗吸污车交付时,随车资料中未附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参数文件。2021年3月31日,该车进场时,高新城维公司生产部组织厂家送车驾驶员对市政分公司排水班孙某某等人员进行岗前现场培训和实操演练,但韩某某、徐某某两人未参加。此后,至事故发生前,未再组织车辆操作培训。
事故发生后车辆改造情况
2021年6月12日,高新城维公司针对“5·24”事故内部调查情况,与程力专用汽车公司签订协议,将清洗吸污车返厂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将高压操作全套(高压出水/回水,油门加减等)由手动控制改为遥控控制,增加手持洗车枪等9项内容。2021年7月5日,高新城维公司对完成升级改造的车辆验收合格。2024年10月12日,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时,该清洗吸污车已不是事发时的原始状态。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4日上午7时许,死者韩某某与吸污车驾驶员兼操作员孙某某、辅助工徐某某三人到公司苗圃场地内,对清洗吸污车污水储罐进行排污作业。9时许,清洗吸污车到达排污现场,待储罐内污水全部排除后,孙某某启动转盘放出高压软管,韩某某将清洗的射流喷头连接至高压软管出水端。孙某某启动高压水泵至怠速运行状态,韩某某双手握住高压软管前端准备冲洗车辆。孙某某到车右后侧操作台开启加压清洗装置,为避免清洗污物飞溅自身,其快速将压力阀控制手柄推至最大位置后即闪至车辆右侧中间位置。约1分钟左右,孙某某听到冲洗岗位有人大声叫喊。同时,徐某某看到韩某某手握高压软管,身体左右摇晃。徐某某迅速跑到韩某某身后,欲一起控制住高压软管。此时,韩某某扔掉软管倒于地面,徐某某发现韩某某左腹部有血迹,孙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在现场立即向上级电话报告,经逐级电话报告至高新城维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何某吉、高新城维公司总经理王某山后,王某山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高新区管委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也未向高新实业集团报告。随后,王某山向时任高新城维公司领导班子其他4名成员口头告知瞒报该事故的决定,4名领导班子成员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清洗吸污车驾驶员兼操作员孙某某违反应在怠速状态下缓慢开启三通阀,使水管压力由低向高逐步加压的操作程序,且在启动压力后即离开操作台,未及时发现韩某某在持握高压软管冲洗车辆作业中出现失控的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韩某某胸腹受到高压软管前端钢制射流喷头打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及时制定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员工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情形。
最后,调查报告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并予以行政处罚。
青岛市人民政府已对调查报告做出批复: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情形。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各单位按照职能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有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整改和防范措施,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中环网声明
1. 凡标明“原创”或来源注明“环卫科技网”的文章,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2. 如需转载文章请联系:131 0541 5928(同微信);
3. 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66 5311 1586(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