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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小案件 大民生”系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第六场——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5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多个方面。
——罗某某等34人与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等34人与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罗某某等34人剩余工资合计8.8万余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罗某某等34人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业停产状态,但仍有部分固定资产。执行中,检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因拖欠案外人入股股金及租金等案件,凤县人民法院已在先立案执行,且已扣划到该公司存款10万余元。因处置被执行人固定资产周期较长,执行干警提出执行方案——协调联系在先执行的债权人,将扣划款项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执行干警多次走访协调,在先执行债权人最终同意该执行方案。执行法院遂将已扣划款项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该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法院查封、扣划款项应支付给采取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人。本案中,执行法院发挥司法保障民生职能,积极协调在先执行债权人,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给付,案件得以迅速执行完毕。
——代某与张某财产损害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代某与张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某对代某居住的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复。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维修义务。代某申请强制执行,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代某请求除对其房屋受损部位进行维修外,还要求修复其楼上房屋的“漏水点”。但代某在民事诉讼中仅要求维修房屋、恢复原状等,并未提出对“漏水点”维修的诉讼请求。代某的执行请求显然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维修范围。但如不对“漏水点”进行维修,则房屋还可能发生损害。为保障民生,减少群众诉累,执行法院提出和解思路,即除修复受损房屋外,一并查明漏水源头并予以修复,一次性化解群众纠纷。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又提出如何确保房屋不再漏水以及漏水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执行干警走访了相关行业协会和有资质的维修机构,提出解决方案:由申请执行人代某委托有专业资质并可提供五年质量保证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五年内再次发生漏水问题由维修机构进行质保维修,被执行人张某等人不承担维修责任。该和解方案得到了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中,生效裁判文书并未确定维修“漏水点”,但如果仅对申请执行人房屋受损部分进行修复,源头问题并未解决,房屋可能再次产生漏水问题。如果当事人再次起诉,耗时耗力。执行干警从保障民生、减轻群众诉累角度出发,确定一并修复产生漏水的源头,既“治已病”又“治未病”,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同时,本案属行为执行,此类案件需被执行人配合,难度较大。执行干警在多处走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了有质保的维修机构代为履行的方案,减轻了各方抵触情绪,最终得到当事人一致同意。
——侯某与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侯某与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由周某赔偿侯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未按期履行义务。侯某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通过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名下仅有少量存款,除此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被执行人,其表示事故发生后已垫付部分款项,现无力履行赔偿义务。同时,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且拒不接听电话,长时间逃避执行。执行法院决定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在该院微信公众号进行曝光。
在失信行为曝光之后,迫于舆论压力,周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表示其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清积肃赖”须以法律强制手段为后盾。被执行人躲避、规避执行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制裁,以彰显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本案中,被执行人规避法院调查,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名单信息在法院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作为法院自媒体,在当地有较多受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曝光,直接影响被执行人在当地社会的认可程度和评价水平,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杨某与陕西某新材料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陕西某新材料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陕西某新材料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34万余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检索关联案件发现,陕西某新材料公司诉申请执行人杨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请求杨某返还其12万元,该案已立案受理。除此之外,还存在涉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另外两起关联案件正在审理中。
为整体化解矛盾纠纷,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共同研判案情,逐一厘清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汇总分析提出总体化解方案。执行法院组织多次调解,耐心阐述当事人及案外人各自权利义务。经过不懈努力,当事人及案外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新材料公司及案外人任某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18万元,正在审理的三起关联诉讼案件原告均撤回起诉。分期给付到位后,该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涉及多起案件,如果逐个办理,可能反而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并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本案中,执行法院从减轻群众诉累出发,审判、执行部门联动,全面梳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共同研判会商化解,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最终执行完毕。
——张某某与宝鸡市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宝鸡市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宝鸡市某物业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各项损失1.3万余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执行法院又依法传唤、询问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其称由于公司亏损严重,目前已没有任何财产。同时,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送达《拘留预警通知书》,明确告知若15日内不积极履行义务,将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迫于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刘某主动向执行法院缴纳案款,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拘留预警通知书》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前向被执行人发出的预警,是执行法院结合实际作出的一项创新举措,既彰显了强制执行威慑,又践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拘留预警通知书》,对应予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提前告知,增强了执行威慑力,打消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来源:法制宝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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