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区别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关于环评、验收
排污许可、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排污登记。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为发⽣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政府⽣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综上
可以总结出以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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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汇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续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续 ”。因此,依法应取得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或者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续的建设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供相应的环评文件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因此,排污登记手续不能免除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企业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或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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