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茂环(信宜)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茂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4UXD1H22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街道****
根据有关线索,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公司经营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检测线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和对比你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粤KSN660、粤K82729、粤KDY079、粤KDF068、粤KMJ252、赣C1952Z、粤KM620E、粤KTX195、桂K1A379、川JH1100、粤KC220F、粤K9996S共12台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编码和CVN编码被修改过,在上述12台车辆出现同一台车的两份报告中CAL ID编码和CVN编码均不一致的情况下,最终出具了合格的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行为;通过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观看机动车检测监控视频回放,发现你公司在对桂R28239(检测日期2024年6月25日)、粤K26130(检测日期2024年6月25日)、粤KUZ569(检测日期2024年6月14日)、粤KFU755(检测日期2024年7月9日)、粤KX4100(检测日期2024年7月29日)、粤KY9016(检测日期2024年7月25日)、粤K963S7(检测日期2024年7月1日)、粤K8888Y(检测日期2024年8月29日)、粤KLX259(检测日期2024年8月26日)、粤K1786Q(检测日期2024年8月5日)、粤KA176Q(检测日期2024年8月1日)、赣BQ7267(检测日期2024年8月12日)、粤KKW556(检测日期2024年9月23日)、粤K892H6(检测日期2024年9月26日)、粤KJB650(检测日期2024年9月6日)、粤K373DJ(检测日期2024年9月29日)、粤GYT918(检测日期2024年9月12日)、粤J423C3(检测日期2024年9月2日)、粤K385CG(检测日期2024年6月11日)、粤KZ366A(检测日期2024年7月23日)、粤H18390(检测日期2024年7月12日)、粤K286FH(检测日期2024年8月7日)共22台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在上述22台车辆有明显可见黑烟情况下,依然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的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监控视频、现场相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5年1月23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