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今天(18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上海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
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
根据《公告》规定——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
根据《公告》规定,上海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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