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有效期”,不是“说”过期就过期的!

政务   2024-11-15 22:40   甘肃  

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预付卡“有效期”,不是商家说了算

□贺成       

“朋友花钱给我买的兑换券,竟然因为过期了不能使用。”浙江杭州居民李女士提起近日的经历,仍是一脸困惑。前段时间,她从家里翻出两张总价值500元的全国通用不记名兑换券,到某连锁水果店挑选水果,结账时出示兑换券,却被告知过期了。她这时才发现,兑换券背后竟然有一行小字“兑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前”。李女士希望商家能够更换兑换券以延长使用期限,但商家以没有延期服务为由拒绝。(11月13日《法治日报》)

商家私自给预付卡设置“有效期”,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也是明显违规的。

根据办理预付卡的业务处理系统中是否记载持卡人的身份信息标准,可将单用途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两类。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更值得一提的是,有期限的次卡、充值卡等还可能因违反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而无效。具体说,如果商家对于所发行的提货券设置一个较短的有效期,并且宣布到期作废,这显然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国家规定如此清楚,还有商家如此任性,除了口诛笔伐,显然还亟待采取措施进一步治理。比如,事前加强对经营者的审核与监管,明确经营者责任义务;事中及时预警,打击经营者违法行为;事后积极化解纠纷,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同时,创新监督模式,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将数字治理与信用治理相结合,建立预付式消费信用公开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布治理信息,实现对预付卡消费备案、支付、售后全流程监管。

此外,针对目前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仍然比较分散,也不全面,不妨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升规制预付式消费的规范层级,比如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包括预付卡在内的预付费消费行政法规,全面、系统地规范预付费消费,有效遏制预付费消费领域诸多乱象,为有关执法机关依法监管预付款消费提供更加明晰的法规依据,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新甘肃·每日甘肃网

|编辑:龚锐敏     |责编: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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