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鞋”388双 三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负刑责

政务   2024-09-12 17:29   云南  

近期
昌宁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办理的
首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宣判

犯罪嫌疑人侯某、陈某、陈某龙三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于今年7月23日在昌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查获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处理。


案件回顾

2023年7月24日,昌宁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获悉:昌宁县某某鞋店销售大量疑似高仿某些品牌的运动鞋。获取线索后,环食药侦大队及时向上汇报,并成立专案组,在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的大力协调和指导下,全力开展案侦工作。

专案组先后辗转福建、广东等地,历经6个月艰苦细致的调查后查明:2017年以来,侯某经营的位于昌宁县田园镇的某鞋店,为谋取利益,其长期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陈某等人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在自己的店内进行销售。
2023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鞋店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合计388双,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388双鞋子价格共计37.4812万元。而陈某等人在明知自己销售的鞋子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向侯某多次供货,总价63万余元。
销售“假鞋

该案的成功诉讼,有效打击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行为,有力保护了商品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震慑。

警方提示


销售侵权商品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秩序,这里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保持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切莫为了一时利益制假售假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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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环食药侦大队

编      辑/杨理清

责任编辑/龙光杰

审      核/李杰平

@云南昌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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