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问答系列14——问题261-280

文摘   2024-08-19 18:31   天津  

本系列旨在汇总中基协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相关问题,每篇文章将对20个问题进行梳理介绍,欢迎朋友们关注。

本篇为第十四篇,感谢朋友们的关注。




来源 | 中基协网站公开信息(https://km.amac.org.cn/)


目 录

问题261: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可设置为结构化产品吗


问题262:什么是结构化基金产品


问题26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业绩报酬吗


问题264: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业绩报酬的要求


问题265:基金业绩报酬是指什么


问题266:管理费是否可以不从基金中计提,直接向LP收取


问题267:管理人能否不收取基金的管理费


问题268: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申购/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的要求


问题269:私募股权基金认购结束基金成立到备案完成前这段时间是否可以临时开放申购/赎回


问题27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运作方式的要求


问题27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投资者要求申购,是否可以利用临时开放日继续申购


问题272: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要求?可以设临时开放日吗


问题273:基金合同需明示哪些基金信息


问题274:早期成立的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按照合同指引的要求实施


问题275: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可否与《合同指引1号》不一致


问题276:合同指引中列明的声明与承诺是一定要在基金合同中列明吗?可否出相关说明不承诺吗


问题277:应当在什么时候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问题278: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如何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问题279:对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要求


问题280:除管理人以外,其他普通合伙人可以收取费用吗


问题261: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可设置为结构化产品吗


答案:根据《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问题262:什么是结构化基金产品


答案:结构化基金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基金合同另行约定的基金


问题26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业绩报酬吗


答案: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不同份额类别可以设置差异化的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得设置差异化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应当清晰、合理,与基金实际表现相挂钩,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100%计提等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


问题264: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业绩报酬的要求


答案: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私募证券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者在私募证券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以不受前述间隔期的限制。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以投资者赎回份额或者基金清算时的净值为基准计提业绩报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计提频率和计提方法对基金业绩超出计提基准的计提业绩报酬的,应当以投资者取得正收益为前提,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除外:(一)以获取基于指数的超额收益为目标,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设置为某个指数,并采用紧盯该指数的投资策略;(二)仅在投资者赎回或者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三)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在亏损的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


问题265:基金业绩报酬是指什么


答案:例如基金收回投资本金和优先回报(基准回报)之后,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分配的剩余收益等


问题266:管理费是否可以不从基金中计提,直接向LP收取


答案:根据《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建议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收取管理费


问题267:管理人能否不收取基金的管理费


答案: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或者管理费明显低于管理基金成本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在提请办理备案时提供相关说明


问题268: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申购/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的要求


答案:根据《合同指引1号》第十六条,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问题269:私募股权基金认购结束基金成立到备案完成前这段时间是否可以临时开放申购/赎回


答案: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应当封闭运作的时间节点是“备案完成后”,备案完成前可正常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


问题27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运作方式的要求


答案: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2)进行基金份额转让;(3)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5)退出投资项目减资;(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27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投资者要求申购,是否可以利用临时开放日继续申购


答案: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一条,私募证券基金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日,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办理申购


问题272: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要求?可以设临时开放日吗


答案: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应当明确约定封闭式、开放式等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设置固定开放日,明确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的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认(申)购、赎回的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

私募证券基金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日,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办理申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开放日前2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者

问题273:基金合同需明示哪些基金信息


答案: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1)明确、合理的存续期,不得约定无固定期限;(2)封闭式、开放式等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设置固定开放日,明确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3)投资范围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策略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调整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限制时应当履行的变更程序,并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4)私募证券基金各项费用的计费标准、计费时点、计提方式、计提频率等相关事项;(5)投资经理及其变更程序等。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1)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并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要求;(2)私募股权基金各项费用的计费标准、计费时点、计提方式、计提频率等相关事项等

问题274:早期成立的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按照合同指引的要求实施


答案:根据《合同指引》,基金成立日期在2016年7月15日之后(包含2016年7月15日),私募基金需要按照合同指引的要求来实施


问题275: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可否与《合同指引1号》不一致


答案: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合同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向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问题276:合同指引中列明的声明与承诺是一定要在基金合同中列明吗?可否出相关说明不承诺吗


答案:根据《合同指引》第十条,应当按照《合同指引》的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


问题277:应当在什么时候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答案: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九条,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详见《募集行为办法》第五章


问题278: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如何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答案: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问题279:对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要求


答案: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符合要求,即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

问题280:除管理人以外,其他普通合伙人可以收取费用吗


答案: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八条、《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得收取管理费。因此,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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