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倡议书
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交通安全关系个人安全、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节能、便利的优势,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但部分驾乘人员由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行驶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直接导致人员伤亡。为此,我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佩戴头盔我带头。《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要把佩戴安全头盔当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来养成,同学们也要主动提醒父母或接送人员“戴头盔、平安行”“无头盔,不骑坐”,让安全文明出行伴随每一个人。
二、安全出行我推崇。关爱生命,从“头”做起!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大限度的保护驾乘人员,使交通事故的死亡风险和重伤风险大幅降低。交通参与者骑乘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头盔,尽量选择识别性较高的浅色头盔佩戴,不选黑色等在夜间或特殊情况下影响识别的头盔。您在购买时一定要试戴,选择适合自己头型、大小合适的头盔。
三、文明驾驶我践行。“一人出行全家念,一人平安全家福”。《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行驶中要注重文明礼让,不随意在车流中穿行;转弯前先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在车前突然拐弯。要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违法载人、不饮酒后骑车。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二)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三)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四)醉酒驾驶电动车;(五)驾驶时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双手离把、手中持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六)牵引或者搭载动物,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八)驾驶拼装、擅自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车;(九)驾驶过渡期满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载人;(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家长骑电动车搭载孩子不戴头盔造成孩子死亡案例
事故案例一:无锡一位母亲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两个女儿,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通过路口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其两个女儿受伤,其中小女儿摔在地上后被车辆碾压到头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依法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时还涉嫌交通肇事罪。
事故案例二:2020年12月9日,女子周薇(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自己5岁的女儿,骑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在十字路口信号灯刚刚变为红灯的情况下,心怀侥幸试图通过,结果被一辆面包车撞飞,事故导致自己5岁的女儿脑部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隔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周薇提起公诉,3月2日周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上2起事故均是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孩子不戴头盔导致孩子颅脑损伤而死亡,而且均存在致命的违法行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如此违法行为分分钟致命,安全出行不仅要遵守通行规则也要佩戴安全头盔!
不戴头盔的危害
一般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速度惯性,人体往往是头部先向前撞击和跌落,而头部是生命的要害部位,又极其脆弱。如果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戴上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和死亡的概率相比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要高得多。
最后,忻州交警特别提醒所有家长:要把安全放在首位,驾驶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上下学,骑乘人员都要戴好安全头盔!
素材来源:交规研究社(文字有改动)
——“创文”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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