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1796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作者:
李文萱 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
陈雨果 北京清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此文件明确了绿证的地位,扩大了绿证的颁发范围。但一直以来,针对绿证与绿电的耦合方式,业界对采用“证电合一”还是“证电分离”时有争论。要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要回答何为“证电合一”,何为“证电分离”,两者孰优孰劣。
一般而言,“证电合一”意味着绿电和绿证打包售出,在同一份合同同时完成电力采购和绿证采购两个动作。在部分国家语境下,“证电合一”即bundled environmental attribute certificate (EAC),通常与电力采购长期合同(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联系在一起。买家通过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签订长期购电合约(通常为多年合约),锁定长期购电费率,同时也获得绿证的长期供给。而在国内,“证电合一”指的是绿电交易,在此框架下,购买每一单位都会伴随着绿证所有权的转移。与国外PPA相比,绿电交易期限相对较短,但同样是在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框架下的产品。
“证电分离”意味着电能量与绿证分开销售,此时环境价值与能量价值可能会被交易至不同的买家,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核发绿证后,通过不同的平台进行绿证销售。在部分国家,“证电分离”即unbundled EAC,通常由第三方对绿证进行单独销售,此第三方不提供电力销售,发挥类似绿证交易平台的作用。在国内,由于绿证出台的时间比绿电交易早,因此“证电分离”模式是国内绿证的初始交易模式。目前国内的“证电分离”模式指的是通过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等交易平台对绿证进行单独销售,也存在场外的双边交易。在《通知》出台之后,“证电分离”模式也将延续,同时拓展了交易平台与绿证核发范围,也进一步规范了绿证收益归属。
通过上述对“证电分离”与“证电合一”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并无本质区别。“证电合一”模式下,可再生能源的电能量价值与环境价值打包出售;“证电分离”模式下,可再生能源的电能量价值与环境价值分开出售。无论采用哪种模式,绿证总是在可再生能源完成发电之后由相关机构核发给对应的发电商,可再生能源都能够通过绿证交易获得额外的环境价值补偿,只是存在事中或事后的区别。因此,“证电分离”与“证电合一”本质并无优劣之分,二者涉及不同的交易模式,倒是能够从适用性上再进行一番分析。
“证电合一”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实现电能量与绿证合二为一的长期稳定供应。在该模式下,尽管合同可能设置价格调整机制(如PPA合同中每年的采购价格受通胀等因素而调整),但相对而言买方能够获得更为稳定的绿证绿电供给和价格水平,对于存在长期可再生能源消费需求的用户而言是更优的选择。除此之外,“证电合一”模式将绿电与绿证捆绑售出,也给人一种实际消费了可再生能源的“对标感”。目前部分国际倡议对“证电分离”绿证存疑,如大家所熟知的RE100对于国内绿证有条件认可,但对于绿电的采购则常开“绿灯”,这也使得参与相关倡议的企业更愿意选择“证电合一”的模式。
而对于“证电分离”的绿电而言,优势则在于其灵活性。“证电分离”模式下所销售的绿证不需要与实际电力生产捆绑,能够允许范围更广的消费者采购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同时在采购时间维度上也更为灵活。即便作为个人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在绿证平台上购买绿证的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于那些有可再生能源消费需求的大型企业而言,即便签订了“证电合一”的绿电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采购“证电分离”的绿证对未被绿电采购合同所覆盖的电量进行补充以及调整偏差。
综上所述,“证电分离”与“证电合一”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性质的用户以及绿证购买场景,两者在各类可再生能源消费场景中互为补充,不存在非黑即白的问题。各类用户应该从自身需求出发,设计更适合自身情况的绿电采购策略。而对于绿证下一步的发展,笔者认为重点有三:一是加速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在个体终端用户身上的落实,从而从源头上刺激绿证需求,使其不再依赖“情怀”消费;二是加快研究绿证环境价值溯源与交易认证信息同步,并推动绿证二级交易,促进绿证交易的唯一性和流动性;三是研究各环境政策和工具之间的衔接与互认机制,保证环境价值的一致性,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有序发展。
*转载声明:本文源自公众号“南方能源观察”。
▲2024春季校招火热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