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倡议书
福安市中心城区限放区域为:
上述区域允许燃放的时间为:
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十二月廿三日至廿四日、正月初二至初六、正月十五日每天6时至22时可以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和升空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重点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政府机关、银行营业网点、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馆;
6.城市主次干道、人行天桥等;
7.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