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风易俗丨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乐活   2025-01-21 21:25   福建  


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倡议书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习俗,人们都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心中的喜悦之情,但燃放烟花爆竹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如导致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急剧上升,且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会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此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会产生噪声扰民,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及身心健康。
2020年11月27日,根据福安市人民政府修订出台《福安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出规定。

福安市中心城区限放区域为:

城南街道、城北街道、阳头街道所辖区域,城阳镇世纪大道至芦春小区,岩湖富春茶城至武夷清水湾沿途周边小区,坂中乡满春大街、富春大道(中宝富春江南小区至福安市森林消防大队)沿途周边新建小区。

上述区域允许燃放的时间为:

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十二月廿三日至廿四日、正月初二至初六、正月十五日每天6时至22时可以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和升空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  

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重点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政府机关、银行营业网点、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馆;

6.城市主次干道、人行天桥等;

7.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9.市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福安公安
编辑:兰彬彬
审核:刘丰、郑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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