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能赚快钱!”,在00后男子蒋某看来,拨打电话就能轻松挣钱,这钱来得太容易了。然而行动就会“刑”动,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10月10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蒋某使用其本人的手机号码,拨打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此过程中,致使一名被害人被诈骗人民币 9400 元。后被告人蒋某又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继续实施诈骗,并从中获利人民币 7355 元。被告人蒋某对该名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赔偿。
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与上游的诈骗分子达成合意实施诈骗,且被告人蒋某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对被害人的损失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 7355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对扣押的两部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曲靖市检察院宣教办出品
期数 | 总2583期
监制 | 郑林
编辑 |市院宣教办
来源 | 陆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