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中心城区禁燃倡议书

政务   2025-01-06 21:01   江西  

芦溪县中心城区禁燃倡议书





广大居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我县已于2019年1月18日出台了《芦溪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于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中心城区主要街道禁燃并于2019年7月1日中心城区全部禁燃,全时段在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芦溪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烟花爆竹禁燃工作,为此,我们倡议:

     一、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主动维护城市安宁的生活环境,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运输、储存、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争做文明居民、守法公民。
     二、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新时代崇尚文明新风尚,我们呼吁广大居民以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等更安全、环保、健康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共同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禁燃”法规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举报电话:0799-110。
我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站前路;南至天悦城;西至新320国道;北至北环路、行政路范围内的所有街道、小区、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县城规划区域农村及永福公墓墓区,禁燃时间为全年全时段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碧水蓝天,需要我们一起悉心呵护;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与文明握手,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用实际行动来传递保护环境的正能量,共建平安绿色芦溪。

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芦溪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博物馆、公墓、图书馆、档案馆、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

5.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6.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来源:“芦溪公安”微信公众号

编辑:何晓璐

审核:胡俊华、敖卫敏、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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