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英文名称:GUANGXI XIELI ASSISTANCE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扶贫扶困,助教助学,帮助贫困学生,培训农村教师,参与精准扶贫,助力乡村振兴为“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宪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自治区政协委员、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2号广西政协同心会堂办公楼302室。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二)开展农村教师培训、职业教育培训;
(三)举办学校、敬老院等公益实体;
(四)参与扶贫、乡村振兴和助残帮困等公益活动;
(五)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六)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扶贫、三农、助残帮困等事业相关的扶持、资助项目;
(七)接受委托管理境内外其他机构用于广西教育、扶贫、三农、医疗、助残、帮困资金和物资,开展与境内外慈善类基金会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三)认同本基金会章程,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志愿服务于理事会;(四)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五)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六)能够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依法保值增值;(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现场参会与网络参会相结合形式的会议。因特别情况理事本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理事代为表决。需参会理事个人签字认可的事项,经参会理事同意后,可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重大、资助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含电子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益委员会等内设机构。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5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受理事会委托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六)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基金会一般性会议;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二)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及提出下一年主要工作建议;(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或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十)处理理事会和理事长授权的捐赠接受和资助项目;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经秘书长批准,依法组织志愿者队伍,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开展与本基金会相关的志愿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资助、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基金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确保捐赠财产用途和受益对象符合捐赠人意图。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一)本基金会发起人、捐赠人对捐助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三)帮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的规定》所列标准执行(非公募基金会年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用参照广西公务员差旅标准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合捐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要求受助人改正;受助人拒不改正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要求受助人返还财产。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3日第三届二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