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许是一名从业40余年的木匠,被告小朱是承接住房装潢的90后个体老板。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老许在小朱所接装潢项目处从事吊顶的木工工作。为了工作方便,小朱和老许通过微信确定每天工作的地点、工作内容、费用标准。在劳务结束后,双方又在微信中对工作量、劳务费用等进行确认。后来因为小朱未能及时给付劳务费,且拒绝沟通,老许无奈之下前往小朱老家。经小朱家人联系后,小朱通过微信将其手写的欠条发送给老许,并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4.5万元劳务费用。后来小朱未能按约履行,老许多次催要均未果,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双方在微信上就劳务地点、工作内容、劳务费标准、履行方式等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就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进行了结算。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完整地展现所载内容,也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故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老许向被告小朱主张4.5万元劳务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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