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对营商大环境的改善,更是对每个行业甚至每个企业利益的维护。日前,慈利法院审理了一起某驾校教练与驾校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教练杨某认为其与驾校之间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要求驾校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赔偿、补缴“五险一金”等,涉案金额达十万余元。
基本案情:原告杨某于2018年12月1日开始在被告处从事驾驶员教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了教练员的工资采取“底薪+提成”的形式发放,但半年后原告即从被告处离开未再继续工作。202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教练车承包协议》。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协议期限、承包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2022年3月2日,被告决定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科目二、三等项目实施承包经营,与原告签订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协议》。2022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又续签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协议》,协议期限为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0月31日。除了年度招生任务数、招收学员收费标准、学费上缴标准变更以外,其他约定与2022年3月2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一致。上述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双方属合作关系,不存在其他经济合同关系。
2023年11月1日,被告发布一则《关于某驾校公司作出终止教练车承包经营协议的通告》,终止了与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六名教练员的承包经营协议,并收回了教练车。为此,原告杨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4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4163元、补缴2018年12月至2023年9月共计58个月的“五险一金”。2024年4月19日,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原告杨某的仲裁请求事项。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原告杨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慈利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问题,既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又对企业经营成本有重要影响。受案后承办法官通过仔细阅卷、分析案情、与当事人沟通、开庭审理等方式发现,本案的原告杨某无论是从上下班时间、学员带教计划、训练车辆的交费及管理都未严格受驾校的管理,且其与驾校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合作关系,教练的报酬也系多劳多得形式,收取的学费也是与驾校按比例分成,并非依赖于驾校的统一规定发放。
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法定的劳动关系,慈利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杨某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本案并非个案,目前慈利法院还受理了三起涉同一驾校此类案件。本案的判决生效,大大减少了此类案件成讼的可能性,不仅有利于驾校权益的维护,为他们减少维权成本,助力驾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更有利于整个驾培行业营商环境的维护。人民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保障,则更应该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为企业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从而为其经济发展扫平纠纷障碍。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