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河影像
接地气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沁水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主动深入辖区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私藏枪爆物品的危害性
鼓励群众积极
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
效果显著
01
收拾老房子发现子弹,主动上交!
7月18日,端氏镇村民王某在收拾老房子时,在其爷爷遗留的箱柜里发现72发子弹,王某深知私藏枪支弹药的危害性,便主动上交全部子弹。民警对张某主动上交枪爆物品的行为给予肯定,并希望其发动身边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广泛宣传,警民同心,共创和谐安全治安环境。
02
主动上交老一辈遗留下的子弹
8月18日,龙港中心派出所收到某村民上缴的100发步枪子弹。该村民称其在收拾老房时发现老一辈遗留的子弹,想到平时民警开展的普法宣传,知道私藏涉枪涉爆物品属于违法行为,便主动来到龙港中心派出所上交。
警
方
提
醒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属于犯罪行为,家里藏有枪支弹药应该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处理,一经查获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如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枪支弹药请勿私自携带或接触,要及时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妥善处理。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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