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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兵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兵团从2025年1月1日起提高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
本次提高的医疗救助相关标准包括居民医保参保资助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标准等。
兵团救助对象具体分为四大类别: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第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前三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并且,各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025年1月1日起,兵团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五年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居民医保参保定额资助标准由60%提高至80%。将第一、二、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的累计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分别由90%、80%、70%、60%提高至95%、85%、80%、70%左右,将南疆师市及边境一线团场第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在上述救助比例的基础上均提高5个百分点,将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由5万元、4万元、3万元、3万元均提高至6万元左右。
《实施意见》要求对已认定为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的,可直接进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医疗费用结算。同时,畅通第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切实增强医疗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编辑:郭英 责编:林亚平 监审:滕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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