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省相关部署要求,坚决落实治理责任,紧盯生产销售环节,严查制假售假,坚决打击非法改装,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就其中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渭南市白水县某车行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16日,白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交警大队车管所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绿驹电动三轮摩托车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电动三轮电动车6辆,与“绿驹”商标相关证书、标识若干。
2024年6月3日,白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白水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
02、宝鸡市金台区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4日,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符。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并改装了绿源牌ZQQ7型电动自行车11辆(将鞍座长度加长至500mm并加装了后尾箱,加大了电池舱及电池容量,整车重量达到了65公斤),改装后涉案车辆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涉案车辆进货价1988元/辆,销售价2400元/辆,售出1辆,产品货值26400元,违法所得4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7月2日,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3、汉中市南郑区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案
接汉中市电动自行车整治专班通报,当事人涉嫌违规生产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存放的型号为“4850”的锂离子电池组产品(标称类型:磷酸铁锂,型号:4850)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该产品存放区摆放有“合格品”标签。经查,涉案产品系动力电池包系统,用于电动自行车,执行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当事人因管理问题,没有按规定对该产品及包装的标识进行规范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截止案发,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115个,单价900元/个,货值共计1035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2024年9月3日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管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4、商洛市商州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3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排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7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第一款第b项之规定,涉嫌非法改装。经查,当事人为方便销售,自行安装了长度超过标准的鞍座;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7辆、货值金额1325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4年9月14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5、榆林市米脂县某经销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6日,米脂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县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2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电池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计改装电动自行车2辆(型号:TDT1332-1Z、TDT1354Z),价值3100元(含电池)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024年9月30日,米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1日起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1月1日后销售的
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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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3号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联动,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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