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旅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体育局2024年第3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4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全区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授予等级标准的项目由体育总局公布建立。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赛事为:
(一)自治区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
(二)自治区体育局主办或与自治区教育厅共同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
(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其他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自治区级比赛。
第七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八条 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竞技体育处负责授予自治区级比赛涉及的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九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
1.比赛结束后20日内,赛事承办单位向自治区体育局报送已公布且无异议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一次性提供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复审签字、加盖公章的《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公示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2.自治区体育局在收到以上材料后10日内上传成绩册、秩序册至“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及自治区体育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如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赛事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入公示环节后需要调整的,或已授予需撤销的,须由承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体育局申请。
4.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同一赛事同一小项以最好成绩(或名次)授予相应最高级别等级称号。
(二)授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治区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
自治区体育局在官网主动公开授予等级文件,同时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发布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人员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各参赛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汇总后一次性向赛事承办单位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如有漏报、迟报等情况发生,视为放弃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自治区级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向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
第十二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三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等级称号实行“谁授予、谁负责”。
第十五条 等级称号监管实施项目监管、属地监管。自治区体育局对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成立赛事等级授予监督工作专班,包括主办单位(青少年体育处、竞技体育处负责人)、承办单位(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及各运动中心竞训工作负责人,竞训科、部室负责人,共同承办单位竞训工作负责人、竞训科负责人),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工作专班负责赛事期间组织管理,重点指导、检查、监督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工作。
第十七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自治区级比赛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决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情况发生。如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赛风赛纪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自治区体育局将责成相关办赛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相关项目一定年限的办赛资格。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赛事举办工作、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接到举报后,赛事等级授予监督工作专班应及时核实、处理。
举报电话:0471-6397450;0471-6397441;0471-6396522;
举报邮箱:nmgtyjbgs@163.com;举报传真:0471-6923813;
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86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属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在体育总局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使用与本实施细则相同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国外的运动员。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按程序报体育总局备案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宜,按照体育总局发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