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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管理员郑某认为,业主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于是将徐某踢出了群聊。被踢出群聊后,徐某就此事向群主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被拒绝并被拉黑。
徐某不服,认为管理员将其踢出群聊、群主拒绝其重新加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于是,徐某将群主和管理员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群主和管理员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钱、2元钱。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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