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新汴河景区全域燃放、售卖烟花爆竹;
二、凡进入新汴河景区人员禁止携带烟花爆竹;
三、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四、凡无视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燃放、运输、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来源:宿州市新汴河景区
编辑:张 伟
一审:杨永琪
二审:张 荻
三审:郭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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