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特区内的居民、企业家、商人、工人、公务员及军人警察致事由:关于停止开展非法宣传及兑换货币活动的通知
根据 2017年修订版《刑事诉讼法》;
根据2022年7月7日国会签发的第15号《外币管理法》;根据 2023年1月13日老挝央行签发的第01号文,关于停用代表商业银行的钱庄开展货币兑换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2024年2月5日公安部签发的第007号建议;
根据目前货币兑换中所产生的消极现象。
金三角经济特区行政管理机构特此向居民群众、企业家、商户、工人、公务员及军人警察下发通知,停止开展非法宣传及兑换货币活动,具体如下:1.仅限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货币兑换服务,且汇率须严格按照老挝央行的规定执行。在涉及外币兑换的情形下,必须先将外币兑换成基普。
2.常规禁止事项
-禁止通过各种渠道以任何形式宣传或公布外币兑换服务、外币营销培训等。
-禁止通过制造虚假新闻或歪曲事实以扰乱汇率。
-禁止未经老挝央行许可私自设定及公布汇率。
-禁止使用未经老挝央行授权的个人或其他法人提供的货币兑换、转账等外币服务。
3.处罚措施
违反2022年7月7日国会签发的第15号《外币管理法》和外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受到警示教育措施后仍继续违反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包括官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处以以下处罚:
-等值金额低于 10,000,000 基普的违法者,将处以10,000,000 基普至20,000,000基普的罚款;
-等值金额超过10,000,000基普的违法者,将处以违法金额10%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将处以上次罚款金额的两倍作为罚金;
4.扰乱汇率
-将被处以1年至5年的监禁;
-被处罚 50,000,000 基普至 100,000,000 基普。
特此通知,望知悉并严格执行。
金三角经济特区行政管理机构主任
本通·强西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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