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家庭装修和店面装潢垃圾的处置管理,解决建筑垃圾无序倾倒现象,营造良好城市环境,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效。根据《宁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房屋(包括自建房及商品房)在进行家庭装修和店面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备案登记。
(一) 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家庭装修和店面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按照物业服务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受)纳费用,由物业服务人员负责统一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
(二) 未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家庭装修和店面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小区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备案登记,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受)纳费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
二、 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受)纳点。否则,将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或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取得相关部门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备案手续。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防道路撒漏污染。禁止农用拖拉机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四、严禁个人和未经核准的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否则,按《宁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为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大队将加强巡查监管,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提供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593-6381323
特此通告!
福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8日
来源:福安城市管理
编辑:阮珊妮
审核:林衍 王雯秋 陈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