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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烈属、军属、现役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牌匾,是褒扬为国家、国防和人民牺牲奉献的荣誉载体和象征,应当得到尊重和爱护,毫无疑问这是国家赋予这个家庭光荣的象征。拥有这个“光荣之家”牌匾的家庭,容不得他人有任何的不尊或不敬行为。而作为这样的家庭,我们更应该倍加珍惜,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荣耀,维护这个美好家庭的高尚形象。
《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27条规定,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经悬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予以收回,即
(1)现役军人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
(2)应征入伍后被退兵处理的;
(3)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悬挂对象本人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5)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
(6)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7)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8)不珍惜光荣牌荣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进行教育纠正仍拒不改正的。
《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26条还规定,对有下述行为经教育拒不纠正的,适用于第27条的规定,即(1)利用光荣牌反映个人不合理诉求、谋取不当利益的;(2)悬挂仿制的光荣牌的;(3)故意污损、划刻、破坏光荣牌或者恶搞、玷污光荣牌形象的;(4)将光荣牌出售、出租、转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5)将光荣牌带出境的;(6)以及有其他不当使用情形的。
悬挂“光荣之家”牌匾,是国家对这个家庭为社会所做贡献的充分认可与肯定,作为这样的家庭,更要以此为荣,更要以此为动力,更加奋发有为,全身心地投入各条战线,为社会继续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