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4〕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2022-2025年)》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资金管理等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企业培训中心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政府补贴培训”)。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
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重点群体培训应提高上岗率,企业职工培训应提高稳岗率,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培训政策,对培训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第五条 补贴培训实行定点管理。申请政府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其中民办培训机构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上年度年检被评定为合格等级。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请纳入政府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补贴培训。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征集、审核、确认、解除办法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培训机构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学资质证明;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教学规范(含培训大纲、授课教师资质、理论与实操课课时、培训场地条件和实训设施设备等)。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协议场所开展培训,因特殊原因不在协议场所开展培训时,应提前向人社部门报备,并按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场地证明等材料。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当地补贴性培训机构和项目清单内,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或职工所从事的岗位应与定点培训机构经批准的职业(工种)、等级、岗位对应。
第七条 各地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应与负责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定点培训机构协议书》。协议书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培训政策,结合实际制定。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管理、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提供政策宣传、工作指导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部或部分予以追回。违规行为严重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第三章 补贴培训范围与培训类型
第十二条 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职工:企业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民办非企业用工、个体工商户用工)。
(二)就业重点群体: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及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
就业重点群体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有培训意愿,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经定点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就业能力评估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纳入补贴培训人员。
(三)经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列入培训范围的其他人员。
享受补贴性培训人员身份认定以培训班次结束时的身份为准,培训结束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享受相应补贴。
第十三条 政府补贴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企业职工培训。坚持产业导向,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产业紧缺人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在岗培训和数字技能培训。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培训。坚持技能人才储备和就业导向,面向有劳动能力、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就业重点群体,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职业素质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省确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符合国家和省给予生活费补贴的,可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我省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对接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企业、劳务品牌等培训实际需求,精准开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职业(工种)项目制培训。
第四章 培训实施与补贴流程
第十四条 政府补贴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必须统一录入“吉林省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未录入的不予补贴。各地应建立补贴培训项目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制度。开班申请应包括培训人员的个人信息材料,含: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证明以及培训学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过程监管应完善生物识别(含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远程监控、视频录制(提供与课程内容相符的视频,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申请培训补贴时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视频应显示日期、时间等信息,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数、与培训计划相符,画面清晰、声音清楚。每学时提供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全程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等监管技术手段,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参训人员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补贴培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开班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政府补贴培训线下培训一般每班期应不多于60人,特殊情况需经审核部门批准。
(二)班期审核。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
(三)过程监管。培训过程应使用“吉林省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考勤打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实地抽查、质量监控、效果评价措施加强培训过程监管。
(四)结业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定点培训机构命题、制卷和考核等管理,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建立试题库。结业考核分理论和实操能力两部分,试题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要求,体现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核心技能,具有适当难易区分度。定点培训机构对考试合格的参训人员免费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出勤课时不足备案课时70%的参训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以及涉密企业职工等特殊群体培训无法在管理系统中提供人员身份信息、考勤记录等资料的,由参训人员的主管部门或企业出具证明后,管理系统中可不填写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培训学员个人出勤率达到70%以上可按照学员个人出勤率享受相应培训补贴,出勤率达到90%以上,可享受全额补贴。
(一)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评价补贴。培训结业者可参加技能评价。对每年初次通过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同时涉及申领职业技能鉴定或评价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的情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应在培训班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职工培训。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计划、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证明、培训视频资料、考核试卷图片、证书。
(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视频、考核试卷图片、证书、民办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公益一类培训机构提供代为申领协议,公益二类培训机构待补贴资金到位后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
培训机构为两后生、脱贫劳动力及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对应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等。
(三)项目制培训。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协议、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视频资料、考核试卷图片、证书、图片资料。
(四)评价补贴。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五)生活费补贴。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城市低保证明、培训合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核查机制,定期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对领取补贴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按以下要求兑付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或个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初审和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定点培训机构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媒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含公民身份证号码,可适当隐藏或遮挡公民身份证号码的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于1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补贴培训、评价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资金来源相关政策确定,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开展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对政府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安全。由行业部门牵头组织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由行业部门负责监管,人社部门配合监管。
(一)日常检查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现场检查。开展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培训班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及比例,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抽查方式及资料保存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按比例抽查抽测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和实施,抽查范围为本地补贴培训班期。
(三)专项检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政府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协议签订、培训范围和标准等情况。
(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训秩序及质量效果等情况。
(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承担以下监管职责:
(一)统筹全省政府补贴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规划建设政府补贴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三)协调解决全省范围内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核查处理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
(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省和本级政府补贴培训政策,建立本级监管制度。
(二)统筹本级政府补贴培训监管工作。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做好政府补贴培训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资格、教学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和相关资料、场地、设备设施、受训人员课堂纪律、学员出勤、培训方式等)。
(四)管理及存档本级政府补贴培训班期相关资料。
(五)做好政府补贴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质量评估。
(六)协调解决本地范围内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
(七)核查处理本地范围内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
(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每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本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根据工作需要专题听取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贴培训实施情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解除补贴培训协议、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谈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一)学员考勤签到表、学员培训协议书、教案资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
(二)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三)擅自变更申报授课教师的。
(四)未经报备擅自变更培训场所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培训、考核视频录像资料的。
(六)通过利诱等方式违规招收学员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八)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整改函,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整改函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机构年检的。
(二)未落实相关安全规定,培训场所及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培训管理不严格、培训秩序混乱的;
(四)当年累计3次以上被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的。
(五)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
(六)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政府补贴培训协议,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时限,由确认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违反相关法规的。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群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五)在上年度年检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六)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强制解除或终止协议的。
(七)提供虚假伪造培训、考核视频资料的。
(八)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违规合作开展政府补贴培训、存在培训项目外包或转包行为的。
(十)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的。
(十一)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培训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形之一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情节进行工作约谈、情况通报或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落实国家和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不到位或不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的。
(三)未按要求留存培训班期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四)未认真开展补贴培训质量评估或评估结果不客观公正的。
(五)对举报投诉不认真核查处理或举报投诉经查实问题较多的。
(六)对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七)其他监管不到位的情形。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政府补贴培训,对认定违规的班期和不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不予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由审核通过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培训机构进行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培训机构涉嫌违规问题直接开展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培训监管中存在不履职尽责,或者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建好“两目录一系统”
(一)建好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聚焦当地重点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形成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二)建好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补贴性培训项目等内容。对自愿退出、存在违纪违规等情况的定点培训机构及时移出目录。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全面推行“吉林省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健全全省培训、就业、社保信息等信息互通共享,推动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通过系统管理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规范“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动态调整机制,由确认线上平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管。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安全稳定、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禁止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一)教学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做好教材、数字课程等教学资源选用工作,积极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从正规图书发行渠道征订。
(二)师资队伍建设。定点培训机构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关的资格(含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六条 统一培训统计口径。短期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列入当年培训人数统计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劳动预备制等中长期培训统计以开班人数为准。
第三十七条 政策宣传解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充分运用各类平台载体,加大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进一步了解、用足用好政策。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探索建立定点培训机构诚信运营等级评估制度,对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效果明显,培训促就业方面树立良好品牌高诚信度的定点培训结构,可在相应的助企政策予以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项、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定点培训机构协议书(参考文本)
附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定点培训机构协议书(参考文本).docx
编辑:于小清 初审:呼 特 王海涛
复审:刘 刚 终审:吕 方 徐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