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赃款一锅端,被陆川法院判了!

民生   2024-11-15 19:24   广西  


近年来,网络诈骗持续高发,诈骗分子为掩盖诈骗资金的来源,精心策划了一系列诈骗资金的转移、洗白行为,其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利用多个不关联人员账户,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非法资金层层分流、转移、洗白。而在这当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仍提供银行卡信息并帮助转移钱款的人员无疑是助纣为虐,同样要受到法律严惩。近期,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等四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均被法院判处刑罚并生效。

2023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总”,“陈总”出手大方,为人豪爽。在一次聚会后,“陈总”问刘某某,他这里有一份来钱快的工作,还不用投资,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帮他收钱,然后取现金出来交给他,就承诺给其3%的利润。刘某某见这份“工作”来钱快、操作简单,虽然心里知道钱款来路不正,但仍同意了“陈总”的提议,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信息提供给“陈总”,用于收取不明资金后再帮其转账或取现。之后,“陈总”又“提醒”刘某某,可以介绍其他人一起赚钱,并给刘某某5%的利润。为获得更高的利润,刘某某就介绍了林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等人一同帮助“陈总”收款取现。两个月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诈骗资金转入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案发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律的威严下,刘某某供述了其与林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的犯罪事实,之后林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等三人陆续落网。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等四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收款,并通过转账到指定账户或前往各银行帮助取现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对以上四人均判处了相应刑罚。

在此,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大家:2020年,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开始进行“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目前“断卡行动”宣传已实现国家全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小利,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牟取利益,切莫做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否则将如本案的刘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吕某某一样,因触犯刑法而锒铛入狱。

来源陆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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