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平罚〔2024〕4号-行政处罚信息
单位名称:梅州和信达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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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一是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第九、第十级氧化塘(稻鱼共生池)因雨天溃坝导致养殖废水外流;二是场外堆粪场覆盖不到位;三是现场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有关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三十四项的裁量规定。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