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政务   2025-01-09 18:28   陕西  

1月9日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经申请人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康娜娜,女,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永兴巷23号楼1单元2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89****0827。

执行依据:(2020)陕0303执1462号

悬赏事项:提供康娜娜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22000元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如果案外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下落赏金金额为1000元。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77

承办法官:韩宏哲       法官助理:段强


     被执行人: 董日枝,男,1981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办事处董寨村275号,居民身份号码4107281981****1598。


执行依据:(2023)陕0303执1596号

悬赏事项:提供董日枝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19061元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79

承办法官:韩宏哲         法官助理:段强

被执行人李纲,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陵原乡宝陵村6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3****3836。
执行依据:(2021)陕0303执2007号

悬赏事项:提供李纲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31794元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79

承办法官:韩宏哲         法官助理:段强
被执行人: 李振海,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轩苑世家13号楼1单元33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75****0675。
执行依据:(2022)陕0303执1148号
悬赏事项:提供李振海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69530元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5%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79

承办法官:韩宏哲         法官助理:段强
被执行人:苗国庆,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金台区东新村201号院201号楼2单元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77****2431。
执行依据:(2021)陕0303执49号
悬赏事项:提供苗国庆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25213元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79

承办法官:韩宏哲          法官助理:段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注: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编辑:边启英

初审:何昊  |   终审:权晓勇

金台发布整理

素材来自金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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