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布4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0-11 20:09   湖南  
10月10日
衡阳市政法机关联合发布了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及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衡阳市政法机关联合发布4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一、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曾某古、曾某翥与陈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陈某某偿还曾某古、曾某翥借款18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主动履行,曾某古、曾某翥遂向祁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陈某某收取了其2023年度门面租金368,527元,但未将该租金用于履行上述生效判决。2023年9月,陈某某又与承租人串通,分别向对方出具虚假的欠条和收据,企图逃避执行法院对陈某某2024年度门面租金的执行。
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祁东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5日提起公诉。2024年1月24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袁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某归还袁某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自动履行,袁某遂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0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刘某某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并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卡上的36万元陆续全部转出,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2023年8月11日,刘某某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决定罚款1万元后仍未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衡东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5日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衡东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13日立案侦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18日提起公诉。同年6月11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雷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尹某某与雷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经常宁市人民法院调解,由雷某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拖欠尹某某的工程款2万元,余款1.92万元在2020年4月1日前全部付清。雷某未依该调解书履行,尹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雷某与尹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雷某仍未依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且拒绝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经查明,雷某名下有房产并有房屋出租租金和劳动收入。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对雷某予以司法拘留。同日,雷某再次与尹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雷某此后仍只部分履行。
常宁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4日将雷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常宁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5日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雷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22日提起公诉。同年8月28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麻某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何某与邓某某、麻某林、麻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由邓某某、麻某林、麻某松在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5万元,7月30日前支付利息6万元。但邓某某、麻某林、麻某松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何某遂向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衡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抵押物即登记在麻某松(未成年)名下的一处房产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衡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房屋以二拍流拍价抵偿所欠何某借款本息,并先后两次张贴腾房公告,责令麻某松之父麻某林限期腾房,但麻某林均拒不执行。
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衡阳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4日立案侦查,麻某林的家属于同年12月20日向何某支付了26万元,并取得何某谅解。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29日提起公诉。同年6月11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麻某林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市公安局现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在衡阳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等方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鼓励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司法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衡阳法院线索举报电话:
衡阳市中院:0734-8893212  衡南县人民法院:0734-8559012
衡阳县人民法院:0734-6931612  衡山县人民法院:0734-5809817
衡东县人民法院:0734-5222752  南岳区人民法院:0734-5682628
耒阳市人民法院:0734-4688221  祁东县人民法院:0734-6365761
常宁市人民法院:0734-7228848  石鼓区人民法院:0734-8687432
蒸湘区人民法院:0734-8687615  珠晖区人民法院:0734-8355064
雁峰区人民法院:0734-8707975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线索举报电话:0734-8850305
衡阳公安线索举报电话:0734-110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来源:掌上衡阳

编辑:王丹  责编:雷昕  三审:王文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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