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一矿区公示

时事   2024-11-19 13:25   内蒙古  

根据国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于矿区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较多,为推进和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现将本项目的有关情况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规划过程

上海庙矿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境内,桌子山煤田南部,行政区划隶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矿区2007年第一次进行批复,2013年第二次进行修编批复经过10多年开发建设,原批复矿区范围、井田划分、勘查程度和建设规模发生较大程度地变化,根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委令【201214号),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管理,为了解决煤炭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启动上海庙矿区总规修编工作。

二、规划主要方案

矿区规划边界:北部以侏罗系苦草洼南区勘查区北边界、三新铁路与西鄂尔多斯-贺兰山-阴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为界线;南部以明长城建设控制地带边界和内蒙古自治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界为界;西部以内蒙古自治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界为界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墩子矿区东边界无缝对接;东部以侏罗系主采的8煤层1200m等深线为界线。矿区呈南北向狭长分布,东西宽约5~33km,南北长约40~65km,面积约1157.61km2

矿区规划规模70.60Mt/a,共规划15个井田,其中:保留生产矿井1座,榆树井井田4.2Mt/a;保留在建矿井4座,长城二号井田4.0Mt/a、长城三号井田5.0Mt/a、巴愣井田8.0Mt/a、鹰骏一号井田6.0Mt/a;规划改扩建矿井4座,长城六号井田2.40Mt/a、长城一号井田3.0Mt/a、长城五号井田3.0Mt/a、新上海一号井田7.0Mt/a;规划新建矿井6座,鹰骏二号井田6.0Mt/a、鹰骏三号井田6.0Mt/a、鹰骏五号井田4.0Mt/a、鹰骏六号井田(6.00Mt/a)、马兰一号井田(3.00Mt/a)、马兰二号井田(3.00Mt/a)。

矿区规划14个选煤厂,包括13个矿井型选煤厂,1个中心型选煤厂。原煤入洗率100%

三、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治理措施

上海庙镇、明长城、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不受沉陷影响。规划已对特布德西烽火台留设保护煤柱,保证烽火台不受矿区开发的沉陷影响,一般文物具体由开发阶段按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落实相关手续,核实其与矿井开采范围准确位置关系,确定合理的保护避让措施。水洞沟水库及坝体不受地表沉陷的影响。对井田内城镇开发边界留设保护煤柱,保证不受沉陷影响。

规划中对三新铁路、S26准银高速、S317省道(敖银公路)已留设保护煤柱,保证不受各规划井田开采的沉陷影响。其余二级公路、乡村道路、规划公路采取随沉随填、填后夯实的措施保持原来的高度和强度,不影响通行。

规划未对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净化厂-敖镇-上海庙输气管线留设保护煤柱,建议待后续开采过程中矿方与各管线责任主体商定具体保护措施,保证不受煤炭开采;庆源天然气管线南北走向穿过矿区中部,不途径规划井田,不受地表沉陷影响。

矿区内共有宁夏长城水务供水管线和鄂托克前旗上源水务供水管线2条供水管线,按照供水公司与矿权人签署的矿产资源压覆协议,本次规划不留设煤柱。

矿区内分布有2处水源地,为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二期水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对水源地留设保护煤柱,保证水源地不受地表沉陷影响。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二期水源保护区部分位于矿区中部,新上海一号井田东侧392m处,不受地表沉陷直接影响;部分位于鹰骏六号井田中部,规划已对其留设保护煤柱,避免水源地受沉陷直接影响。环评建议,开采过程中需加强对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优先开采远离水源地的区域,一旦对水源地水量、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矿区污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规划各矿井储存设施全部采用封闭结构,生产性扬尘主要在原煤加工系统中产生,采用洒水和机械除尘后,粉尘影响将得到有效控制,道路运输过程中采用箱体封闭、保持运输道路清洁、干燥季节加强洒水抑尘,工业场地和运输道路两侧加强绿化,矸石周转场定期洒水等措施将使扬尘可得到较好控制,可最大限度减轻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四、规划问题及建议

1、矿区外部建设条件优越,目标市场十分明确,为了进一步发挥资源和大型矿井优势,建议适当加快矿区开发进度。

2、生产煤矿建议及时进行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鉴定,评价区域冲击危险性。新规划矿井在开工建设之前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冲击地压评估,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冲击地压的影响。

3、建议矿井生产过程中加强瓦斯监测,增加瓦斯灾害防治措施,避免发生瓦斯灾害事故。

4、建议加快陶利勘查区详查工作进展,为矿区提供后备资源。

5、矿区内勘查区在钻探过程中均有遗留钻具的情况发生,在后续井田开发的过程中要引起高度重视。

6、各规划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及时对规划井田用地范围进行考古勘探,以进一步确保地下文物的安全性,在项目用地未经文物部门批复核准前,不得开工建设。

7、各规划矿井开采不得随意占用、损坏水土保持生态项目等水土保持设施,矿井开发严禁侵占、破坏河道。

8、规划井田、勘查区在后续手续办理及开采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为铁路、公路留设足够的安全距离,在安全距离内垂直方向不得进行采矿、采石、爆破等危及交通安全的作业。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

公众可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政府官网查阅报告书简本。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公众意见征求范围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代表,以及其他关心本项目建设的公众。本次公众意见征求事项包括:1、对本项目规划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2、对本项目的建设持何种态度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采取直接上门咨询、邮政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其他便于表达意见的形式陈述对变更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八、公参联系委托单位

单位名称: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单位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大街能源局大楼

联系人:刘科长

联系电话:0477-8391700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众意见征求时间为自公示起20个工作日内,请在此期限范围内提出宝贵意见。(本公示详细内容可登录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网站查询)。建设项目规划公众意见表见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桌子山煤田上海庙矿区总体规划(修编)说明书(公示简本)

附件2、公众参与调查表

来源: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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