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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老年人因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于某与马某均系七旬老人,因丧偶独居多年,2024年6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于某依据习俗给付马某彩礼及见面礼,并给马某购买衣服、化妆品若干,同时于某还为马某购买黄金项链1条、银手镯2个。
双方同居生活2个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马某走其姨夫家后再未回家。于某多次叫马某回家生活未果,遂诉至法院。
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于某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首饰等。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双方最终就返还彩礼的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马某当庭返还于某黄金首饰,同意于30日后返还部分彩礼。
来源:泾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