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消除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社会曝光2起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例。
01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3日15时10分,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段某龙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梨树山村小博士幼儿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当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清理现场。
【处理结果】
案例当事人段某龙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了大气污染,因当事人燃放地点不临街,且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根据《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当处200元罚款。该案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12月3日对当事人朱某松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02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25日9时18分,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朱某松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隆昌巷锦马工地内燃放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清理现场。
【处理结果】
案例当事人朱某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因当事人燃放地点不临街,且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根据《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当处200元罚款。该案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朱某松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法律链接
以上案例当事人朱某松、段某龙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的规定。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温馨提醒
市民们如有发现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直接向0735-12319城管热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