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3 号)、《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 222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泰和县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活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将视情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销售门店,必须按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烟花爆竹销售门店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私自进货。烟花爆竹销售门店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自行到批发公司仓库提取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的,将按照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严禁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公职人员及村居(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严禁到无证摊点、流动兜售的商贩处购买。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属地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实际情况依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公安报警电话 11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 12350,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5325162,县应急管理局电话:86363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8638166,县交通运输局电话:7088519,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电话:8638321。
泰和县安全生产和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