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多年前,发生在赵城的一场
“争水”惨剧
关于这场“争水”惨剧,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本文不一定能还原史实,但尽可能展现不同时期的资料,让文献说话。
2000年,山西大学行龙教授《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初步研究》一文,对这场“争水”惨剧有所提及:
“1922年临汾、洪洞、赵城三县之通利渠,因军阀与地主争夺水权,造成百余人的流血惨案。”
2005年出版的《洪洞县志·大事记》也有简要介绍:“民国十一年(1922)5月27日,赵城好义村与通利渠下游18村发生争水械斗。是年久旱不雨,通利渠下游村的一些绅士鼓动村民,集结壮民13000余人到好义村寻衅,造成伤亡数百人的惨剧。”
此后,2019年王春亮《洪洞曲艺民歌》,收录有题为《通利渠十八村争水》的民间艺人说书唱词,前注为:“1922年的农历五月初一,发生了赵城县好义村与通利渠下游十八村争水械斗之案。是年久旱不雨,禾苗俱枯,下游十八村集结渠民万余众到好义争水,造成了伤亡数百人的惨剧。后有说书人编词演唱,流传至今。”
读以上文本,且不论“军阀与地主争夺水权”的说法是否准确,仅就“集结壮民13000余人到好义村寻衅”“下游十八村集结渠民万余众到好义争水”等,就都带有明显的偏向,民间艺人的说书唱词,更是从好义村人的立场出发,指责“十八村”人的强梁行为。后人的记事,或论证,或史料,或口述,带有偏向无可厚非,从笔者考据的现有文献来看,因水权而导致的“争水械斗”,自古有之。乡贤韩垌曾论及洪洞水案:“一有不均,或背其所沿之惯例以为利者,则千百成群,相率互斗,罗刀矛,执器械,俨然如临大敌,必死伤相当而后己。”一般认为这些“争水械斗”事件,都是因“乡愚无知”,受地方豪绅挑唆,为维护“水”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民间自发的一种群体性冲突。利益双方,平时虽近在咫尺,鸡犬相闻,甚至互为亲戚,但遇到类似“水权纠纷”,也会反目成仇,不顾你死我活。面对此类事件,官府一般以调停人的角色出现,对“传统习惯”和“历史授权”形成的公共水利秩序,常以“率由旧章”“因循成法”为原则,最多安抚冲突双方,息事宁人。但发生在民国十一年(1922)的“争水”事件,却因赵城官方的直接参与,酿成百人命案。当时新闻把发生这次“惨剧”的矛头,直指临汾、洪洞、赵城的三县知事。且看标题:1922年7月6日《顺天时报》,题为《晋南三知事,激成数百人之命案》。1922年7月9日《民国日报》,题为《晋省三县争水之惨剧,酿成百人命案,县知事罪无可逭》。山西通信云:晋南赵城、洪洞、临汾等三县人民,每岁遇天雨缺乏之时,因分用通利渠水灌田之先后,或需用水量之多寡,争斗异常凶烈。若遇该三县知县得其人善于调处,尚不致酿成激斗残杀之现象,稍一不慎,因此渠水激成变故者骇人听闻。今岁入夏以来,晋南一带旱魅为灾,田禾槁枯,争水浇地之风徒起,考其肇事原因,该三县西半域俱系导引汾河之水入通利渠,按旧日习惯次序分别分用。赵城县居河之上游,河壩及通利渠口即在赵城县西门外。论其形势较该两县为优胜,如赵城县人民不依次序灌溉,是洪洞、临汾两县应需之水有迟缓之虞。当此亢旱之时,人民视渠水如命,官厅又轻视不理,是以七月廿六七等日,临汾洪洞两县有利害关系之人民,约有三四千之众,各执农具前往赵城县境开渠引水,被赵城县何知事、姚警佐闻知,不察是非,即带领警兵三十余名,何知事卫兵二十余名,各执快枪追踪轰击,遂将临汾、洪洞人民立时击毙者百人之谱,被伤数十人,无踪者数十人,赵城警兵被打死者二人,被伤者数人。横尸遍野,目不忍见,耳不忍闻,各家之父母妻子前往认尸者号哭连天,尤为伤心。说者谓乡愚无知,举动不当,应听官厅处分,殊不知临汾县汤知事轻躁无能,洪洞县杨知事老奸巨猾,人民又何能坐视之,赵城县何知事义气从事,人民一有请求,或拒而不受,或轻视之,处分不当,激成民变,其实确由该三县知事酿成。国家设官原为兴民、兴利、除害、判断是非,否则何须有此官吏枉耗库币耶?阎兼省长闻报已派政治实察所方所长前往查办,结果如何,容探明后志。1.两报分别于1922年7月6日,1922年7月9日报道此事件,文中“惨剧”时间为“七月廿六七等日”,有误。应为5月27日,查万年历,1922年5月27日,时为农历五月初一,与《洪洞县志》《洪洞曲艺民歌》相符。2.文中“临汾县汤知事、洪洞县杨知事、赵城县何知事”不能确定是何人。望知者留言。3.关于“政治实察所”,为阎锡山政府原“政治研究会”,1919年,阎锡山为考察“六政三事”与“村制”的实施优劣,以达到考核、监督,互相牵制的目的,决定将政治研究会改为政治实察所,并修正了政治实察员服务规则。有兴趣者可互动。4. 政治实察所方所长前往查办的结果如何?一直没有找到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