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民生   2025-01-16 09:38   宁夏  


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

(一)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八(7时至24时)、腊月二十三和正月二十三(7时至24时),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具体标准和时间范围由县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本县行政区域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七)森林、林地、草地及其边缘地带和河湖冰面;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九)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十)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十一)法律、法规或其他依法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禁止燃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和“孔明灯”;

(五)其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区划定集中安全燃放区域,组织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燃放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加强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引导劝阻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指导林区周边的村组重点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引发山林火灾。

(三)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按照县城管部门的指引主动处理烟花残屑和垃圾。根据《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窖井投射、抛掷,不得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要有监护人陪同。

五、违规违法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城管、市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区域内摆摊设点非法出售烟花爆竹问题的查处整治。

(二)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民生热线等渠道,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七、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局:0954-5011969  0954-5611143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0954-5011190

生态环境:12345

市场监管:12315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编辑:金宝梅   责编:王涛   审核: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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