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的政务会议

政务   2024-10-02 19:17   北京  

1950年6月2日,在周恩来总理提议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召开第35次政务会议,专门讨论研究对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并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的政务会议。


井下起火爆炸 紧急开展调查

1950年2月27日下午6时45分,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74名矿工死亡,39人受伤,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发生的第一起最大、最重、最惨痛的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极为重视。中南区工业部当即派人前往该矿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燃料工业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立即组成宜洛煤矿事故检查组,前往出事地点开展调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也成立了检查小组前往出事地点检查该矿管理情况,追查失火原因。经过数月的调查,确定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在井下吸烟引起瓦斯爆炸。

《人民日报》关于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件的报道

认定事故责任 重申安全生产

为了深刻吸取教训、有效防范事故,周恩来总理于6月2日主持召开政务院第35次政务会议,认真讨论对这一矿难的通报和处理意见。在会上,周恩来总理严肃指出,宜洛煤矿灾变事件之所以提到政务会议上来讨论,是因为这不只是一省一地的事,而是带有全国性的问题;也不只是煤矿方面的事,而是全国各种矿区都可能发生的事。今后对矿区的灾变问题,不能只是消极地对失职者给予处罚,同时还应当积极地想出改进的办法,改善企业管理。强调要通过这次事故的查处,与官僚主义作斗争,和一切坏的作风作斗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经过讨论,会议认定新豫煤矿公司经理盲目发动劳动竞赛,不顾安全,在领导上与实际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予撤职,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同时,会议决定对河南省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和省总工会有关领导干部给予撤职或记大过处分;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也因任用干部不当、对宜洛煤矿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给予警告处分;对其他十余名失职人员给予了免职、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

会议召开后,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发出处理宜洛煤矿爆炸事件的通报,详细通报事故原因及责任处理情况,并且要求各地区各行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纠正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工人安全的错误思想,迅速建立保安组织与制度,改善设备与采矿方法,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并防止胡乱开采与妨害安全的不良现象,以防事故发生。

《人民日报》刊登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宜洛煤矿爆炸事件的通报

增强责任意识 保障矿山安全

这次政务会议,不仅使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罚,而且对教育广大干部提高责任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人民日报》全文刊登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通报,并配发了题为《坚决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的评论文章,指出“必须在工厂管理组织中建立真正的保安负责制度”。

燃料工业部陈郁部长在第二次全国煤矿会议上的报告(应急管理部档案馆馆藏)

宜洛煤矿事故发生后不久,中央财经委员会于1950年3月发布通令,对全国煤矿开展安全大检查,多数煤矿企业结合民主改革和废除封建把头制度,开展群众性的保安运动。

1951年4月,燃料工业部召开第二次全国煤矿会议,在会议报告中强调“接受安全生产经验和伤亡事故的教训,必须继续提高对安全负责的思想,特别是直接领导生产的各级干部,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的思想”。这次会议进一步提出改革工程设施、明确各级生产领导干部及工程人员为安全生产责任者、严格保安规程、健全保安制度等工作措施。

此后,新中国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断更新完善,并依托一系列的文件、制度、规范、要求、禁令,向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持续迈进。(撰稿:应急管理部档案馆 刘婕

来源:应急管理部新闻宣传司指导,中国应急管理报、应急管理部档案馆联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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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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