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老城区步行街车辆管理,维护步行街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巩固我县西街楹联文化廊街建设成果,根据《西街西关步行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步行街全域。
第二条 严禁在步行街任何地段停放各类车辆。
第三条 步行街居民和商户车辆通行时间统一为每日12:00—14:00时段,其余时段禁止通行,应急车辆、垃圾、泔水清运车辆及银行武装押运车辆可随时报备通行,若居民和商户私自在规定时段外通行,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居民和商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步行街居民婚丧嫁娶及市政施工必须通行的车辆,要提前1天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报备获批后方可在规定的时段内通行,通行期间要服从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第五条 若车辆所有人不遵守步行街车辆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车辆在步行街通行期间损坏公共设施的,当事人必须主动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报备并照价赔偿,车辆在步行街通行期间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当事人(车辆所有人)全权负责,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0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具体事宜均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西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舟曲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0二五年一月四日
编辑丨鲁红娟 责编丨严辛酉 终审丨桑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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