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体娱   2024-11-29 23:30   安徽  

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4年11月25日合肥市体育局第77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体育局
2024年11月27日

合肥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市体育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四条

全市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市各级部门(系统)、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国家对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活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主办方与承办方应当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


(二)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分析机制,召开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研判会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履行承办方责任。


(三)协办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七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根据需要,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保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举办的各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落实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配置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设施设备。


(三)根据体育赛事活动实际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四)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

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检测等工作,采取措施排查和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


(六)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督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七)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八)至少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三十日,通过网络或

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竞赛规程、参赛条件等信息。其中参赛条件,包括参赛者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履行承诺、服务组委会安排等。


第八条

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鼓励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需要备案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至少在开赛前三十日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表。包括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

承办、协办单位、参赛规模、内容等。赛事时间应至少包括筹备期、竞赛期及结束期等阶段的起始、截止时间;赛事活动的内容应包括竞赛规程、相关方案、竞赛日程表等。


(二)相关方案。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和应急救援方案、医疗保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熔断”机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高危项目)等,并明确各方工作责任。

1、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申办和立项、组织者所具备的能力和资质、组织机构和人员、赛事秩序册、赛事指挥体系、裁判员选派、比赛场地设施设备、气象保障、保险管理等内容,有需要的还应有比赛仪式组织、志愿者团队保障等内容。


2、安全和应急救援方案包括:比赛的特点与安全风险概述、组织领导、总体部署、任务分工与点位分布、工作要求等。


3、医疗保障方案包括:组织领导、医疗保障工作安排(救援力量分布)、应急转运路线及措施(绿色通道)、工作要求等。


4、舆情应对方案包括:新闻宣传渠道与内容、舆情管理工作政策、舆情应对机制、应急通讯录等。


5、“熔断”机制包括:启动条件、信息上报制度、运行程序、管理指挥体系、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


6、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风险评估定义及分类、赛事风险特点、风险识别(安全风险、赛事组织风险、赛事应急处理风险)、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的对策与措施等。


7、其他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方案。


(三)承办方、协办方办赛条件和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外,市体育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全市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合肥”“合肥市”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各区(市)的上述单位举办或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可以使用本区域名称。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合肥市体育赛事活动目录》,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在每年年底前,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目录。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市体育局主办或承办的重要赛事活动,组委会应成立临时党支部,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赛事活动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共同主办、承办、协办或指导的赛事活动,须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向市体育局或市体育总会提交申请,同步报送组织方案、安全和应急救援方案、医疗保障方案等。经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同意后,列入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下一年度赛事活动目录。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请由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协办或指导的,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五十日向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提交申请(申请表见文末附件)


第十六条

未经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同意,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将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共同主办、承办、协办或指导单位。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赛事活动参与各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发现主办方、承办方作出的安全管理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责令暂停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工作,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通报该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机关撤销举办资格,或通报该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单位暂停筹备工作。


(二)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督促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责令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体育赛事活动。


(三)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承办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该项体育赛事活动。


(四)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有涉嫌不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理范围的纠纷,可以提交赛事组委会纠纷解决工作机构,也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若发现违规办赛、低质办赛、虚报信息、消极比赛,使用兴奋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主动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弄清事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对收到的体育赛事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九条

市级体育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公布体育赛事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等规范要求,提高体育赛事的规范化水平。

鼓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向体育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提供技术、规则、器材、人员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参与赛事活动备案、审批、监督的人员应加强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符的,以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为准。

附件:合肥市体育赛事活动(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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