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西安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西安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通告中对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申请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每一款中的所有条件:
(一)本市城六区户籍家庭
1.具有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2.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
3.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
(二)本市非城六区户籍家庭
1.具有本市西咸新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2.在本市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我市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
4.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
(三)非本市户籍家庭
1.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
2.在本市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我市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
4.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
5.单身人员需年满28周岁。
此外,还调整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认定标准。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西安市城六区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认定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2.89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执行。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的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认定标准保持不变。
关于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资产情况、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标准及限额,继续严格按照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提交的具体申请资料及程序,继续严格按照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该通告自2024年11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