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亚东金金理发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位于下司马镇后街的“亚东金金理发阁”经营区域化妆品贮存隔间内有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当日依法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仍与其他化妆品一起混放在其经营场所的贮存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相关凭证资质,同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案件的办理,有力强化化妆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经营其行为,对保障公众用妆安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亚东聚贤居米线面馆虚假宣传案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亚东县下司马镇玛曲路68号的亚东县聚贤居米线面馆,其用于宣传的标注“牛肉米线的由来”的单子上包含“可用于阳痿、腰酸膝软、畏寒、夜尿多、产后血虚腹痛、四肢不温等症”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当日依法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当事人宣称牛肉米线具备治疗疾病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经营者夸大产品作用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能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认知和决策。本案的办理,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为健康诚信消费市场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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