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公布旅游市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文摘   2024-09-15 17:23   新疆  




为进一步规范巴州旅游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巴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现向社会公布旅游市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以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发展环境。





01

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厅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4年4月29日,尉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景区某餐厅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扣押违法经营的食品,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28元,并罚款3000元,合计3528元的行政处罚。



02

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厅未明码标价收取餐具使用费案

尉犁县某餐厅在经营活动中,仅在纸质菜单标注饭菜的收费价格,未在餐厅任何位置标示餐具收费价格,也未口头向消费者说明餐具要收费。2024年5月17日,消费者在尉犁县某餐厅就餐,共消费238元,包含该店未明码标价收取的7元餐具费。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餐具费7元,因当事人无销售台账及财务账册,就获取顾客点菜单的消费记录,确认违法所得2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021元。




03

巴州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厅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5月22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检验报告结果,博湖县某农家乐抽取的饮具水杯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农家乐开展监督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饮具水杯,截至2024年6月3日当事人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巴州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金沙滩旅游景区某餐厅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7月24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和硕县金沙滩旅游景区某餐厅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终审:胡珍强
主编:杨建设
编辑:王曦悦
来源:巴州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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