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必罚

政务   2025-01-16 22:04   贵州  


民事主体名誉权

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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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集  造谣必罚)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品:贵州省法治宣传中心

联合制作动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指导江元、卫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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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审核:袁   萍
初审:杨   潇
校对:王   俊
编辑:吴国彬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4年第1914期(总第79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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