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报、延续、变更、注销资料清单

学术   2024-11-21 16:40   辽宁  

采矿权申报资料清单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被依法处理。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4种类型。

、采矿权新立申报材料清单
1. 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点击查看格式)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注意:申请探转采新立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外商提出非油气新立申请)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5. 三叠图(仅适用于非油气)
“三叠图”: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7.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注意:此材料仅适用于非油气(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
8. 勘查许可证(仅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
9. 协议出让申请材料
注意:此材料仅适用于非油气,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
10.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仅适用于非油气)
11.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油气)
12.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13.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14.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仅适用于非油气,由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采矿权延续申报材料清单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点击查看格式)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注意:油气项目提交探明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标定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油气项目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外商提出非油气延续申请)
4.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注意: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注意:(1)申请非油气延续申请的,不需提交此资料。(2)申请油气延续的,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7.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油气)
8.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9.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10.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仅适用于非油气,由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书面说明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2)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采矿权变更申报材料清单

(一)扩大矿区范围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点击查看格式)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4.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6. 三叠图(仅适用于非油气)
“三叠图”: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注意:申请油气扩大矿区范围(仅变更开采深度)的,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或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采矿权转让的,不需要提交。)
注意:此材料仅适用于非油气扩大矿区范围(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
9. 勘查许可证(仅限于涉及探转采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10.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油气)
11.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1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13.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仅适用于非油气,由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二)缩小矿区范围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点击查看)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4.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申请非油气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申请油气缩小矿区范围的,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油气)
7.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8.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仅适用于非油气,由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三)变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其中变更开采方式不需提交。)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4.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注意:申请非油气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申请的,不需提交此资料。申请油气延续、扩大矿区范围(仅变更开采深度)、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的,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7.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油气)
8.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9.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10.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仅适用于非油气,由省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情形:
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变更、延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四)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外商提出非油气新立申请)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5.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
6.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油气)
7.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申请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期限要求: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五)转让变更
1.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申请非油气转让申请的,不需提交此资料。申请油气转让的,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6. 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7.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8. 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仅适用于油气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
9.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油气)
10.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11.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1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仅适用于非油气,由省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采矿权注销申报材料清单
1. 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注意: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4.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5.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6.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仅适用于非油气,由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矿山被关闭应注销程序:
取得采矿权的矿山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
采矿权人应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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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管理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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