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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假冒工程老板手下盗窃工程物品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详情
被告人李某某曾于2024年1月24日下午到昭平县某工地盗窃工地上的钢筋,并装运到废旧回收站出售,获利2175元。
2024年2月18日中午,李某某假冒工程老板手下,以要帮老板装货为由,联系搬运工人去到昭平县某村镇一工地,将胡某某等人所有的打桩锤等工程物品装到货车上拉走。之后,李某某假冒某项目部负责人,将盗窃所得的打桩锤等物品全部出售给肖某,肖某支付其5万元现金。
2月18日当晚,被害人胡某某发现物品被盗后立即报案,民警扣押上述被盗物品后发还给各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09773元。
法院审理
昭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劫罪被判刑,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误入歧途。同时,建筑工地进出的人员复杂,且工程物品价值较高,看管者在白天和夜晚都应加强工地周围的保护措施,仔细核对进出场人员的身份,妥善看管工程物品,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在发现物品被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核对被盗物品种类、数量等,向警方最大限度地提供线索,以利于破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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