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两部门联合发布提醒

民生   2024-11-04 19:27   湖北  
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公安县公安局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提醒告知书

关于严格规范肉类产品

市场销售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全县肉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肉类产品经营者:
为切实消除肉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规范肉类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全县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入场肉类产品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加强入场查验和场内检查,做好信息公示,及时制止和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禁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证货不符的肉类产品入市销售。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县肉类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相关信息。猪肉需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牛、羊、兔肉需查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禽肉(鸡、鸭、鹅)需查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口肉类产品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各类票证应向消费者公示,并保存6个月,确保货票相符。
三、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全县肉类产品经营者严禁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类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及制品。严禁采购和销售野生动物肉类。
四、加强肉品“边角料”管理。全县肉类产品经营者销售肉品“边角料”时,应当查验收购者主体资质信息,了解掌握收购用途,并与收购者签订协议,明确其购买的肉品“边角料”不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五、加强肉类产品的运输和储存管理。全县肉类产品经营者需确保产品在适宜的温度和环境下储存和运输,防止交叉污染和变质。冷链运输的肉类产品,要确保冷链系统的有效运行,避免因温度控制不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需冷藏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在0-4℃的冷藏柜内销售,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及以下温度的冷冻柜销售。
六、禁止使用“生鲜灯”。全县肉类产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七、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销售不合格肉类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县公安局、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倡导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购肉类产品时选择正规商家,索要和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如发现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品,请谨慎选购,并及时拨打0716-5712315,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县公安局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来源:公安县公安局、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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