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tips】“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文摘   2024-11-16 19:01   重庆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人风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等其他名目的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一、劳动关系

(一)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

(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务关系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关系区分

(一)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为在校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二)如果该实习生虽然未毕业,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此时到单位登记求职,目的是就业,而非学习。一般在此情况下,双方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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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学生就业资讯

排版 | 陈亿威

一审一校 | 陈奇 李杰龙

二审二校 | 胡雪梅 何欣欣

三审三校 | 王睿 秦丽

主编 | 冉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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