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少人远离家乡
去外地甚至是外国工作生活
而他们留在家乡的父母
就成了“空巢老人”
在上海一家养老院里
住着两位年逾八旬的老人
——曹老伯和夏阿婆
他们的儿子在30年前
就远赴哥伦比亚求学
并在那里找到了心仪的工作
如今年岁渐长
老夫妻俩担忧起了今后的生活
近年来,曹老伯的身体状况大不如前,经历了膝关节置换术和淋巴瘤的多次住院治疗。感受到自理能力在逐步减退后,两位老人决定入住养老院。
然而,他们遇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养老院需要他们有一个能够随时联系的代理人。
考虑到儿子身处国外
不仅存在时差
还因为工作和家庭原因
无法经常回国
两位老人便想到了
近些年时常照顾他们
且与曹老伯共事了几十年的
同事、朋友兼邻居——钱老师
钱老师是一位热心肠的人,他同意了两位老人的请求,成为了他们入住养老院的代理人。然而,在曹老伯今年再次因病住院期间,两位老人深刻意识到,他们的身边缺少一位监护人。
“医院不一定能认这个养老院的代理人,比如病危的时候签字、采取什么措施或者终止治疗等,这些都需要监护人才有权限。”夏阿婆说道。
受到两位老人的委托后,钱老师来到了普陀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员详细解释了意定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医疗决策、存款支取等。
经过深思熟虑并获得了妻子和女儿的支持后,钱老师最终同意成为两位老人的意定监护人。而公证员则建议老人可以和钱老师签署一个《特定情况下代理与意定监护协议》。这样,两位老人不仅在将来失能失智之后有了监护人,也在头脑清醒但腿脚不便的时候,有了可以委托办事的代理人。
而且两位老人远在海外的儿子也非常赞同二老的这一决定。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儿子还成为了此次意定监护的监督人,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全程参与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那么,作为监督人
二老的儿子在意定监护中
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公证员解释:“意定监护监督人有权利要求监护人,保证他跟父母的联系畅通,保证他跟父母的医生护理人员,包括养老院的联系畅通,假如说监护人切断了,或者是说没有保持这个联系的畅通,那么监督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他委托国内的其他人,委托律师也好、委托别的其他亲属也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在办理意定监护协议的同时,两位老人还签署了一份“生前预嘱”。在这份遗嘱中,他们明确了自己在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对以后的医疗、居住和后续安排所做的嘱托。
公证员表示,有了这份生前遗嘱,既对监护人有交代,也对儿子有交代。如果监护人根据遗嘱内容来决定治疗方案,那么将来儿子不会对他有责怪。
办完一系列的公证手续后,两位老人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这一次,他们感到自己的养老问题有了法律保障。
其实,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高龄、失能、空巢、孤寡等老年人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而他们的晚年面临着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比如说生活照料、医疗保障等等。而“意定监护”公证的出现,似乎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老人的养老问题。
那么意定监护是什么?
适合怎样的老人?
怎么样的监护人是可以托付的?
做监护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呢?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刘志伟律师
和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叶立明律师
对此做出了相应解释
意定监护人是指在被监护人头脑清醒、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指定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在被监护人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愿,负责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思维清楚。
愿意担任监护人。
品行良好,得到被监护人信任。
具有一定理财能力(如有需要)。
年龄不宜过大(如被监护人80岁时,意定监护人最好不超过60岁)。
具备良好沟通和协调能力,能与法定监护人保持良好沟通。
职责: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包括饮食起居、看病就医等;在关键时刻代表被监护人签字,如手术同意书;以及做其他一些保护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
权利
权利主要来源于意定监护协议,包括获得报酬(具体数额和方式由双方约定)、代被监护人签字、提款等,但行使权利应以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并接受第三方的监督。
担心监护人贪图
被监护人的钱财怎么办?
被监护人的财产可以交由第三方来托管或者监管。监护人在照料被监护人时,出于需要,可以去提取、支付财产,但并不保管财产。第三方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机构,建议同时设立一名监督人来对第三方以及监护人的支取进行一个监督。
意定监护人应当获得报酬。因为照顾被监护人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成本。报酬的多少应根据被监护人的需求、监护人的付出等因素确定。应通过合理制度设计确定报酬方式,如报酬随老人存活时间递增,避免报酬和老人遗产挂钩。同时,法律应支持这种有偿服务,并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
撤销:
当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相关监督人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
解除:
在被监护人未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双方可任意除意定监护协议;在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后,监护人解除监护需有正当理由,如自身不具备监护能力,可协商或通过法院裁判解除,解除后可能需重新指定监护人。
从法律层面看,养老机构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但在实操层面存在问题,如财务监督分离困难、处理被监护人财产能力及动力不足、协议签订后可能面临经营变更导致的责任主体变化等问题,所以,律师不赞成养老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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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件聚焦(记者:俞欣怡、小编:赵祎韫、视频:赵祎韫)
编辑: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