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周不见,兄弟们好呀。
正文
先说结论,我个人认为墙是不会取消的,网上的信息流越来越大,国内的营销号都洗脑了一大堆人,虽然一直在整治,但收效甚微,在这种连国内自己的营销号都处理不了的国情下,还想迎接外网更逆天的营销号?所以放开墙是不可能的。
网上关于这个事情讨论最深的地方,就在于最新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的不一致,两篇原文链接如下:
最新发布条例: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9/content_6977766.htm
征求意见稿:
https://www.cac.gov.cn/2021-11/14/c_1638501991577898.htm
具体的不一致地方在于征求意见稿的第41条在正式条例中被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中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以上法律条文原文地址:
http://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1713&Query=%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AE%A1%E7%AE%97%E6%9C%BA%E4%BF%A1%E6%81%AF%E7%BD%91%E7%BB%9C%E5%9B%BD%E9%99%85%E8%81%94%E7%BD%91%E7%AE%A1%E7%90%86%E6%9A%82%E8%A1%8C%E8%A7%84%E5%AE%9A
那讲到这里,其实最新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删除意见稿中的第四十一条,其实并不是代表允许,而是在其他法规中已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各位学习安全的小伙伴,千万要遵纪守法哦
下载地址:
https://www.mhtsec.com/2024/10/12/%e7%bd%91%e7%bb%9c%e6%95%b0%e6%8d%ae%e5%ae%89%e5%85%a8%e7%ae%a1%e7%90%86%e6%9d%a1%e4%be%8b-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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